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抓住关键环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抓住关键环节
1998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过12年的实践,于2010年11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颁布。这不仅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也充分表明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根据责任制规定,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三个关键环节。各级党委要紧紧围绕这三个关键环节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明确相关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一是责任分解要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前提是明确责任。责任不明确,制度就难以执行,出现问题就难以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布置,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和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将重点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每一个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确保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知其合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要真正做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二是责任考核要认真。责任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的检查验收,也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新修订的责任制规定,责任考核部分从修订前的五条增加到十一条,不但更加完善、细化,而且更有可操作性。规定中明确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还规定“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在考核方式上明确规定,“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所以,各级党委对下级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本级党政班子的副职实行责任制的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前,要认真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程序,突出考核的重点,切实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中,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考核后,要按照相关规定,用好考核结果,除直接进行通报外,要将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落实责任制考核的激励机制。
三是责任追究要严肃。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力手段,健全责任追究,目的在于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切实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职责范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实处。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经调离或升迁的,都要予以追究,已退休应当追究责任的,也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责任追究,对那些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具有威慑力。在责任追究时,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去;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的支持责任制追究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协调机制。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实施责任追究,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与失职渎职或者是故意隐瞒问题严格区分开;把集体领导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领导责任严格区分开。要认真总结责任追究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使之收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