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黑建安[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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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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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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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张晓飞 共印30份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地市(含县级市)建设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管理制度,每年度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现企业或工程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附相关佐证材料)。省建设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三)依据前款进行复核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确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1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省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联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联动管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及地市(含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除应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视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机构,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额必须满足有关规定,相关证件必须人证、证企相符。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基金使用计划,并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足额专项使用,满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
4、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时,受到以下行政处理的,视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工程项目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2、 一个工程项目在一个施工周期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一年内被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次约谈(或责令停止施工的),或者诚信档案中记录不良行为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未按要求开展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
(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应按期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申请。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