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第三季度全国建筑市场
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第三季度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报》的下一步工作要求,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一、继续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号)的要求,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地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厅将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予以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认定后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三、对于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而未报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市,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信息报送内容。
联 系 人:王 艳 刘 峰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0451-5364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