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