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建安[2012]7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松北区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绥芬河市建设局、抚远县建设局: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监管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本地区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要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切实防止因片面压缩合理工期造成打乱仗、工序衔接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施工(监理)、越级施工(监理)、相应管理人员不到岗等现象发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明确安全目标,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生产安全。
三、严格过程控制
(一)严格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各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情况、安全投入及费用落实情况、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等在内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抓住施工安全源头控制。同时,强化现场监督,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克服保障性住房工程自身特点导致的困难,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创建的层次、深度和质量,努力做好现场出入口清洁、外出车辆管理、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围挡设置、生活区卫生以及现场围挡外2米范围内城市街路保洁绿化、硬化等标准化工地的创建重点内容。对创建不达标的单位,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给予相应处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将“三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费用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范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用于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阶段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严格落实惩戒、奖励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行政手段,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到位,使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杠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特别要注意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化,临时用电应按照“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设置;外防护应搭设双排脚手架并有防护栏杆,杆件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悬挑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网材质符合标准要求,阻燃,平网张挂严密,无积存垃圾;洞口临边防护严密。同时,应对施工现场设施及苯板等施工材料的防火安全给予高度重视,严防火灾发生。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相关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
(六)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负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部署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会议精神。应建立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工作中要做到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相符,持证上岗,人证、证企相符。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主体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