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建[2011]420号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建设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67号)要求,现将我省组织申报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为保证示范效果,2012年申请示范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城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县不小于25万平方米。
(二)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新增推广面积。申请2012年追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的示范县,2010年前(含2010年)批准的示范县需全部完成示范推广任务,2011年示范市县完成任务量需超过70%。提出申请追加的推广面积指标,示范市不应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不应小于30万平方米。
(三)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
1、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应满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要求,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两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示范镇不低于12万平方米。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应积极申报。
(四)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本行政区内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申报。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比照财办建〔2011〕38号文件执行。
二、 申报依据及程序
(一)申报依据。2012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财办建〔2011〕38号和财办建〔2011〕167号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1、申报示范城市、示范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
3、2012年采暖季前实行热计量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市县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推广示范项目统计表,已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应用面积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7、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省财政厅一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两份。请将申报材料于2012年1月1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