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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次巡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单位:hfkjyk 文章来源:北大荒建设集团 [ 2011-07-22 09:13:00] 您是第 2840 位访客

关于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次巡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黑建安[2011]30号    
黑建安[2011]30号
 
 
关于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次巡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松北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持续推进三个攻坚战动员大会精神,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的通知》(黑建函[2011]54号)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7月11-14日对哈尔滨市所属的8区10县(市)进行了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巡查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49个受检工程项目中有39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占被检项目的79.6%。检查过程中,质量方面现场回弹检测了17个项目混凝土构件强度,有4个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合格率23.5%。对9个现浇阳台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有3个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合格率33.3%。巡查组当场下达了停工整改意见1份,限期整改意见16份。安全生产方面,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单7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36份。
        二、总体评价
        (一)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三个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哈尔滨在突出建筑业重点工作和落实“三个攻坚战”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二)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得到保证。哈尔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开展了全市(含外县市)在建工程质量巡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突出利用监督检查手段,对133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259个构件混凝土强度和53项工程的63块楼板厚度进行了实体检测。哈西棚改异地安置项目工程质量控制较好,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严把材料质量关,并千方百计保证资金供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了齐心协力保安全、保质量的建设氛围。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受检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创建较好的企业有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黑龙江省农垦建工集团、黑龙江省第七建筑公司等。
        (四)保障性住房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有所提高。各区、县(市)认真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真正做到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一个标准,从巡查情况看,大部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有关要求。
        (五)个别工程项目在标准化工地创建方面仍然达不到要求。巡查中发现,个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管理水平较低,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施工的五常市宇辰家园10#楼工程和舆通家园2#楼工程,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瑞得国际﹒龙苑2#楼工程,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巴彦恒瑞花园小区二期B3#工程,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宾县新建外科综合楼3#楼工程,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呼兰生态园2期5#工程,黑龙江鸿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呼兰瑞凯世纪城工程。
        三、存在问题
        (一)工程质量方面
        1、个别工程实体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个别工程存在抽检构件现浇混凝土强度回弹值偏低,阳台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偏差,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观感较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不规范等问题。
        2、岗位从业人员质量意识淡漠,业务素质不高,工程质量管理不严。施工、监理不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和监理;材料进场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环节把关不严;现场拌制混凝土配合比、计量不规范;现场标养室(箱)达不到要求;监理规划、细则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编制审批责任不清;质量过程控制不严,“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检制度和成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大多数参建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人员尚未经过通病防控规范培训,建设单位无防控任务书,施工、监理单位防控措施不具体;混凝土施工缝留置,砌体工程留槎、接槎,填充墙砌筑间歇、梁底斜顶,混凝土养护,上返梁浇筑,楼梯间圈梁、构造柱设置等通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置不规范。多数未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及TN-S系统设置,一闸多用、使用十一五期间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器元件现象比较普遍。
        2、脚手架工程搭设不规范。普遍存在双排脚手架的内立杆、小横杆间隔搭设现象。有使用钢管代替工字钢做悬挑及一次悬挑高度超高未经专家论证的现象。满堂支撑体系采用扣件受力,无扫地杆及剪刀撑现象普遍。
        3、“四口”、“五临边”防护不规范或不到位。检查中发现,有的工地未按照标准化要求制作防护栏杆或栅栏,部分电梯口未按规范标准防护。
        4、部分塔吊和施工升降机无四方责任主体验收,塔吊工况显示装置安装不到位或无法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塔吊基础积水无排水设施,个别塔吊无备案手续,个别企业仍然使用十一五期间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简易龙门架和摩擦式卷扬机。
        5、部分施工现场达不到标准化工地要求,文明施工较差。如工程只在出入口处做了硬化,未对场内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处理。
        6、安全评价不及时,不认真。巡查中发现,许多施工企业未及时申请安全生产评价,或评价不严,流于形式,失去了监督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作用。
        7、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规划和细则涉及安全内容偏少,大部分监理业务水平低,部分工地针对安全隐患下达的监理通知,无施工单位整改回复及复查记录,起不到整改作用。
        四、处理意见
        (一)哈市建委负责监督整改。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巡查组当场下达了书面整改意见,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详见“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第三次巡查情况一览表”)。哈尔滨市建委要按照通报“巡查情况一览表”中处理意见,做好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程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工作。
        (二)省厅记不良行为记录。对3项工程涉及的7个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巴彦恒瑞花园小区二期B3#工程监理单位哈尔滨市金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移交厅建管处处理。
        (三)对涉及安全隐患严重的7个施工现场的6家施工企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移交厅建管处处理、记不良行为记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和责任主体,各地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五)五常市建设局对保障性住房安全管理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下步工作意见
        (一)持续推进“三个攻坚战”。认真落实全省持续推进“三个攻坚战”汇报交流会提出的新要求,全力开展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双保”行动,攻坚克难,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完善。
        (二)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要结合哈尔滨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服务意识;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增强企业搞好工程质量的自觉性;三是加强技术攻关,切实解决现浇楼板裂缝问题;四是严格控制主体结构质量,持续做好监督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五是对擅自变更、构造柱漏设、圈梁不闭合、电表箱不加砼框等严管严罚,坚决遏制不按图施工现象;六是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狠抓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通病防控规范培训力度。一是针对工程全面开工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措施;二是制定针对外县(市)的培训计划和措施;三是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力度,发挥监督科室对责任主体的督促作用,形成协会、监督科室、培训机构三方合力。
        (四)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针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薄弱的实际,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转变监管方式,充分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使企业法人能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体现,并在中标后,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存入专用账户,按安全评价分阶段提取。对于开工前未全额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工程,应予以停工。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人员要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切实为建设安全生产把好关。
        (七)施工企业要认真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搭设双排脚手架,设置护身栏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加大塔吊工况显示装置和远程数据传输的推进力度。针对县级工地塔吊工况显示装置未安装或虽然安装,但无法实现数据传输的情况,各地市(县)在塔吊验收备案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每一台塔吊都安装工况显示装置,并能将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工地监控室或施工企业。
        (九)按时上报整改结果。哈尔滨市及受检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巡查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并举一反三,于7月30日前将整改结果报省住建厅。
 
附件:哈尔滨建设工程第三次安全质量监督巡查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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