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1-04-06 15:06 来源:质量站
黑建质[2011]4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质量巡查发现钢筋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不合格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虽未发现使钢筋“瘦身”行为,但仍不同程度存在钢筋直径不满足要求、力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钢筋质量也不容乐观。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重要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严把钢筋进场关,加强钢筋施工现场和委托外加工的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分项工程验收。
二、监管重点和环节
1、“地条钢”的使用。坚决控制“地条钢”进入施工现场和投入使用,并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2、见证取样管理。钢筋在进场验收后,必须由见证员现场见证取样,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封样和监督送检;
3、不合格材料上报。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和见证单位,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立进场钢筋台帐。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钢筋应分别建立台帐,载明进场批次、进场时间、生产厂家、钢筋牌号、规格、炉批号、批重量、使用部位等内容。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把建筑钢筋加工和使用,特别是直径18mm以下钢筋的使用做为检查、巡查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见证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在建筑工地中的使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