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监[2011]6号
关于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在招投标中扣分管理的通知
各市(行署)工程质量监督站、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监督站:
为加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部门联动,黑龙江省住建厅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11]5号)中规定,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未按有关规定期限解决被投诉质量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投标中予以扣分。为做好此项工作,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制投标和主要扣分规定
1、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
2、凡企业所承担工程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工程被检查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同时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
3、凡企业所承建工程由于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而且没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解决质量问题的,受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对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
其他详细规定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11]5号),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hljztb.com。
二、实施程序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督查、巡查、处理质量投诉和各地上报情况等对存在黑建招[2011]5号文件所列的不良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每年年底,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汇总本年度不良行为记录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省招投标管理总站将其转发给各地招投标管理站,并在招投标网上发布;
4、评标委员会依据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投标企业市场行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给予扣分。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11]5号)有关主要内容;
2、各地要加强本地区部门联动,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形成打击企业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合力,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