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0〕11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自2006年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明显提高。为持续深入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67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重点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DB23/1318-2009)、《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三)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改造工程文明施工有关实施标准的通知》(哈建发〔2010〕96号)进行评定。
二、工作要求
(一)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面积在5000㎡以上(含5000㎡)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政工程、200延长米以上(含200延长米)的路改工程,必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二)严格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按规定将安全生产措施费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并且停办当年新项目报建和工程招标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06〕20号)的规定,严格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审批、申报、检查、拔付等环节的把关,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足额投入。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体系、机构及相关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相关责任体系不健全的,实行企业信用评价一票否决制度,取消该企业一年内进入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资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履职到位,并建立考勤记录。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建设系统评优评先资格,不准相关人员当年申报技术职称;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施工现场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防止“扰民”,以保护环境、美化市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及运输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料场区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硬化;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工具、材料分类堆放,码放整齐,并设置标识牌。作业区及楼层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五)监理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强监理工作,督促现场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识别、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周检查、月评定的核准复核,督促总包单位企业落实整改,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及时做好周查、月评的核准工作,并保存相应的资料备案。
(六)强化监督措施,树立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工程”,带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一是严格安全评价,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各阶段安全评价是施工企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监管机构一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二是严格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表彰企业标准化建设成果。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暴光,对考核达标者,予以表彰,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七)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彻底扭转工地混乱现象,确保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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